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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人公告:金鑫同志
2012/10/22

 

 金鑫同志:

  你自2012年2月3日下班离开崇明县东平镇水务管理所后,在未向所在单位请假的情况下,至今未上班,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或告知去向。你单位经多方寻找,均无法与你联系。为此,本律师受崇明县东平镇水务管理所的委托,特在此公告:请你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单位。如逾期不归,你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子龙

  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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