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刘静、韦凡、张映珍)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可以税前扣除。昨日,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机构向社会的捐赠,都可在一定比例内扣除。
市地税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同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务部门同时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