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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大变革
2013/3/31

 3月10日,备受各方关注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七次重大行政体制改革,其根本目的诚如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当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时任,3月16日当选为国务院副总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马凯指出,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规定,《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一是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二是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三是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外界普遍认为,上述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新突破。

 

  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公益时报》记者采访了行业内相关人士,试图了解他们第一时间对于政策的态度与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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